因为它显然没有体现妇女

       在近代西方, 孟德斯鸠主张以地域为标准对法进行价值评价。这里的所谓地域标准, 就是当时当地人的一般道德观念。凡当时当地的一般道德观念认为是剥夺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律, 就是恶法。在《论法的精神》中, 孟德斯鸠指出, 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但一般的道德观念是不存在的, 道德观念只能是因时因地而不同的。例如, 奴隶制基础上的罗马法, 按照现在的道德观念不管它的立法技术有多么优越, 都是恶法。但是在罗马法生效的时间和地域中, 却不妨假设它是良法, 因为当时当地的大多数妇女、家子和奴隶可能认为他们的无权是理所当然的, 并没有显失公平到残暴或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

       这种观点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仍有一定影响, 在目前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一体化已经大势所趋的情况下, 一般道德观念的当地性仍应得到承认。其理论根据决不是国家主权理论, 而是一定地域中当地人的普遍道德认同。正是这种普遍的道德认同构成了公民守法的道德基础。作为评价法的良恶的标准的一般道德观念之所以必须用地域的普遍认同来限定, 就是因为只有当地人才是真正的认同主体。这种普遍的认同可以是直接的、间接的或者默认的, 但它并不否认不同阶级、阶层甚至不同职业、性别、年龄的人仍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当然, 以全面的眼光来看, 地域标准的观点也是不完全对的。历史上的恶法, 例如种族歧视法, 都符合一定地域当地人的道德观念, 但不能说这种法是善法。

       在现代西方, 人们普遍把法本身所体现的人民意志和利益作为价值的评价标准:一是是否多数人意志的体现, 二是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然而, 这种观点同样存在问题。如果多数人的意志, 多数人的利益能作为判断是否恶法的标准, 那么发生了世界性影响的古罗马法就会被归入恶法之列, 因为它显然没有体现妇女、家子和奴隶的意志, 也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平等权益。同时, 现代社会那些歧视少数民族的法律却可能因为它们反映了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而被归入良法之列。

       谁才是不可接触的贱民

       不要以为" 不可接触的贱民" 只存在于印度的种姓制度中, 在号称单一民族的日本, 也有这样一群。

       古代日本的社会等级和中国相似, 也有" 士农工商" 。但和中国不同的是, 在" 商" 之下, 还有一个被称作" 秽" 的社会阶层。这个社会阶层是怎样产生出来的? 据说是古代打仗之后, 要有人处理战场上的死尸, 这些清理死尸的人就是贱民及其" 秽" 的称谓之由来。

       日本人过去是不吃四条腿的动物的, 惟一吃的是兔肉。日语里面关于兔子的量词是" 匹" , 不像一般的动物那样用" 头" , 意思是和鱼一样( 日语数鱼用" 匹" ) 能吃。日本人开始吃肉好像还是明治以后的事情。但不吃肉并不意味着不饲养家畜, 皮革是制造盔甲的原料, 所以宰杀动物, 做皮革制品只有贱民们去做。日本人提到贱民时伸四个手指头, 那意思是吃四条腿动物的人。

       贱民们一般住在被河围起来的地方, 与一般人隔绝, 河上是连桥都没有的。贱民们没有自己的土地, 有时帮人打工换得一口饭吃, 吃完后主人肯定会把" 污秽" 的贱民们用过的碗砸掉。至今日本民间还有把" 贱民" 用过的碗砸掉的习俗遗存。

       部落民只存在于西日本, 主要分布在兵库、奈良、三重等县, 最东只到长野县。东日本则没有这个问题。这是不是说东日本就民主平等, 富有人权观念? 不是, 东日本的发达还是这几百年的事情, 原来出贱民的时候, 东京那儿还是一片蛮荒之地呢, 没有余力去维持那个奢侈品, 就把这个东西给西日本独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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