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经典是可以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的
法律发现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地说, 法律发现就是法律方法, 就是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 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 等等。其中, 法律思维是法律发现的核心, 因为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 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 才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狭义地说, 法律发现就是司法过程的法律发现, 也就是在法律方法之下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补充相并列的方法。这种方法为法官裁判案件限定了其发现法律的大致场所, 即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 以限制法官的任意裁量。
当今社会的法律很多, 法官不可能全部掌握, 而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所要加以运用的法律是极其有限的, 法官的责任就是要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 去发现、寻找所要解决案件的相关法条。
法律发现的范围只能是既有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权威的司法解释。制定法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是没有问题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也不成为问题, 关键是习惯法能否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 一般来说, 现代法治国家都在事实上对习惯法加以认可, 使之上升为制定法, 但在某些宗教法国家里, 宗教经典是可以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的。
也论谁是第一个吃螃蟹的
如今不知螃蟹好吃的不多。鲁迅先生所说的第一个食蟹者, 其人也不知生在何年代。但历史上有个宋神宗以蟹诫贪的故事。有大臣时常受贿, 神宗想教训他, 便暗中授意唱戏的伶人编排一出小戏。剧中人自称姓螃, 名叫七手八脚的十五郎。他见钓者钓得一只螃蟹, 故作讶状云:" 嘿, 你的手脚这么长, 必是贪婪没心肠; 若非与你是同姓, 定会掷你入沸汤。" 这就说明宋代食蟹人决非" 第一个" 。直到清代, 敢吃蟹的人也罕见。清人陈其元说, 在四川打箭这个地方, " 彼处人偶见蟹, 称为瘟神, 打鼓鸣锣, 而送之郊外" 。那里当时的地方官员叫方伯亭, 觉着这里的老百姓也太少见多怪了, 实在可笑, 便" 取而食之, 人皆大惊, 谓官能食瘟神, 四境耸服" 。
在这里的百姓看来, 他们的父母官也就是"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了。其实螃蟹这东西, 海里湖里河里清水沟里都有, 自就有第一个尝鲜的, 只是多数人不敢尝而已。沈括的《梦溪笔谈》上说, " 陕西人家, 收得一干蟹, 怖其形状, 以为怪物" 。这年流行疟疾, 就有人把它挂在门上, 病人慢慢地痊愈了, 反而螃蟹成了辟邪的吉祥物了, 就更不敢吃了。黎士宏《仁恕堂笔记》上说:" 甘肃人不识蟹, 疑为水底大蛛。" 就如同" 俄罗斯人不知鳗鳝, 诧为水蛇" 一样, 也许他们以为, 中国人吃这种可怕的东西, 胆子也真够大的, 可谁是" 第一个" 呢?
大凡世界上总有吃这个不吃这个、干那个不干那个的" 第一个" , 因为人类对这个世界的" 有所发现" 仍太少太少包括好的事物坏的事物, 不好不坏的事物或不知道好坏的事物。艾滋病在美国发现" 第一个" 的时候, 在非洲或其他什么地方恐怕不止" 第一个" , 只是那里不具备先进的检查条件就是了, 待联合国卫生组织一介入, 到哪儿去找" 第一个" ? " 第一个" 艾滋病人说不定早在三千年前就死掉了呢。发现, 却是进步。人从" 发现" 中过来。" 发现" 的那" 第一个" , 人们是本该记住的。不过, 有的记不住也大可不必记住, 如"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类似的事, 若是立个" 课题" 考据一下, 或不管有价值无价值的东西都申报" 吉尼斯" " 第一个" , 就委实太累了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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