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主体的合法行为不受非法的干预和限制

       所谓自由, 有哲学和法学两个方面的含义。哲学上的自由是摆脱必然束缚的状态。法学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无强制、无阻碍的思想状态和无强制、无阻碍的行为状态。

       无强制、无阻碍的思想状态就是自我主张、自我决定, 不受他人非法干预、限制, 这是就主体和主体意志而言的, 它是处于" 自由" 状态的行为的起点。无阻碍的行为状态是就行为所受的外在影响而言的, 它是主体的合法行为不受非法的干预和限制。

       追求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法蕴含了人类追求自由的目的。

       当然, 法本身又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当然规范着人的行为, 但这种限制与自由却是一致的。自由不是个人依据其感性、欲望、冲动直接支配下的任性行为。自由是指人们理性地认识、遵守、服从规律与必然的支配, 在这种规律和必然所指示的方向和确定的框架内活动。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 人的行为才是自由的。法作为人的行为规范, 首先是对规律、必然性的反映和表述。法对于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 实质上是规律、必然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

       心态的正确调整是保持平衡的最好方法

       " 月有阴晴圆缺, 人有悲欢离合。" 这是不可更移的自然规律, 人生又何尝不是如此, 生命的旅途充满崎岖和坎坷, 如果患得患失, 就只会悲观绝望。对于每一个人来讲, 都应该明白有所失才能有所得, 有小失才能有大得, 有局部之失, 才能有整体之得。

       事物都有两面性。得与失, 只是一种心态。有时, 你只有认为你得到了, 你才得到了。你认为失去了, 你就失去了。例如, 某人得了第一, 如果他是一个积极乐观的人, 在这个大范畴内, 他得到的是喜悦, 是信心, 他会更加自信地说:" 我会更加努力的! " 如果他是一个消极悲观的人, 他得到的却是忧郁, 是惴惴不安, 他会这样想:" 迟早我的第一会被别人夺去的" 。

       人世间, 失去与获得是同时存在的, 凡事都是失之东隅, 必然收之桑榆。失去, 本是一种痛苦, 但也是一种幸福, 因为失去的同时也在获得。譬如古老的典故:" 塞翁失马, 焉知祸福" 。塞翁开始时丢失了一匹马, 最后得到的却是儿子的幸存。

       得与失是互递互动、相辅相成的, 没有人能完全把得失分割开来。俗话说" 万事有得必有失" , 它是一架天平, 一边是得, 一边是失, 如何正确看待得失, 理解得失, 保持这架天平不向一端倾斜, 心态的正确调整则是保持平衡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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