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形成相应的人际关系

       人能够长期忍受物质上的匮乏, 却无法长期忍受精神和情感上的匮乏。每个人对他人的需要和依赖是远远超过我们每个人自己所了解和想像的程度的。没有他人提供的物质, 我们无以为生; 没有他人对我们精神上的慰藉, 我们就会度日如年。我们每个人所渴望的关心和爱护, 所希冀的理解和友谊, 所需要的尊重和承认, 都只有在他人那里才能得到。没有他人对自己的期待、信赖、友情与尊敬, 我们就无从获得我们所需要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成就感, 我们的存在也会失去价值和意义。

       人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情感上的满足, 就要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 要学会调节自己与他人的关系。青少年随着年龄的增长, 与外界和他人的交往也日益增加。如何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对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及顺利地迈入成人社会, 有着极其特殊而又重要的意义。

       形成良好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信任。人的感情沟通是同质的:爱引起爱, 嫉妒引起嫉妒, 恨引起恨。

       由于许多原因, 现在很多青少年在人际交往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他人难以信任, 认为别人总是心怀叵测, 不可相信的, 因此, 他在与人交往中, 疑虑重重, 唯恐上当受骗。确实, 有些居心不良的人固然是要防备的, 但这毕竟是少数现象, 不能因此连朋友也拒之千里。过分的狐疑、猜忌、不信任, 会使人难于交友, 无法形成相应的人际关系, 在这种氛围中工作学习都会受到影响, 个人心理压力也会很大。

       在与朋友交往中, 诚实是相互信赖和友好交往的基础。知心朋友和牢固的友情是通过真诚相处而获得的。只有诚实对待对方, 才能赢得对方的信赖, 才会使友谊长存。

       怀疑别人的真诚, 这是朋友交往的大忌, 这样不仅会将自己引入沟通的误区, 还会伤害对方的自尊, 导致友情的危机。这位富翁就是这样一种典型。人际交往是互相的, 真诚也是双方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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