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会超过所期望的效果
当你听到对方说:" 我前天做了一件丢脸的事情" 时, 想必你会浮现出微笑, 并心情轻松地听他继续说下去。因为炫耀自己会引起他人的反感; 而谈及自己的失败经验, 不但会增强对方的自尊心, 更能因此打开对方的心扉, 让他坦然地接受你。
在某些时间、场所, 我们不便坦然对他人说出礼貌性的赞美。在这种情况下, 不妨换种方式来表达, 效果是同等的, 甚至会超过所期望的效果。这个诀窍就是适当地贬低自己。适当地贬低自己, 也就相对地捧高了对方。即使是不擅言辞、不善于称赞的人, 也能轻而易举地使用这种方法, 达到捧高他人的目的。比如说, 当我们参加某店铺开张的庆祝会时, 即使那是一家不怎么样的店铺, 我们也要依场合不同来为庆祝增添一些喜气。我们可以贬低自己, 捧高对方地说:" 这店铺看起来真不错, 室内的装潢也很考究。不像我经营的那家店, 门没做好, 窗户也是一大一小的。" 这样将对方和自己做具体的比较, 并有技巧地批评自己略逊一筹, 对方将因被人高抬而唤起优越感, 心中的舒坦自是不言而喻。相反地, 如果以轻视的口吻对主人说:" 店铺的柜台再宽一点会比较好, 你们下次再整修时, 可要记住啊! " 对方在庆祝会上听
到这样毫不客气的批评, 一定会大感不快, 从此对你产生敌意, 这就是不谙人情世故所要承受的恶果。
日本有位国会议员, 常对别人说:" 我仅有小学毕业的学历。" 但是, 他实际上却拥有高学历, 他之所以贬低自己, 无非是要给予别人在心理上的平衡感。须知谦虚会让别人觉得轻松。知道了这一点, 在平常的交往中, 我们就不妨适当地运用一下贬低自己的诀窍, 来捧高对方的地位, 达到情感投资的目标, 如此, 成功便离你不远了。
不过, 要适当运用此法, 不要因为过于贬低自己使别人觉得你不可靠, 或是觉得你水平真的很低, 从而瞧不起你, 这就适得其反了。
法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
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需要法。对绝对孤立的个人来说, 法就毫无存在的价值。因为任何绝对孤立的个人存在, 都不可能建立起任何人际关系。没有人际关系, 也就没有人与人的协调,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既不需要协调, 也不需要解决冲突和矛盾, 也就没有产生协调、解决冲突和矛盾的法的可能和必要。法总是多个人共同的行为规则。在法的实施上, 它总是法所代表的人强制某一部分人的根据和手段。此外, 法的各种实践活动也充分体现了人和法的关系的互动。将法的价值主体与法的价值客体连结起来的是人的立法活动, 是法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 是法的实施。
法是人类的价值创造物, 但法的属性与人的需要之间总是存在矛盾。这是因为, 从总体上来看, 人的需要是相对动态的, 总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而法则是相对静态的, 法虽然也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但它一般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变化发展, 更赶不上人的需要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人的需要与法的属性之间的和谐总是暂时的, 而它们之间的矛盾却是永恒的。
一方面, 法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法在产生的时候, 就具有满足一定的人的需要的性质。从法本身的规范意义上讲, 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当然是以人们对自己各种行为性质和价值的清楚认识作为基础的, 其中必然包含着人们对法之下的行为的价值期望。这一点在法的创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故新法总是比旧法更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另一方面, 法也会在一定条件下制约人的需要。法在产生或制定以后处于相对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但人的需要却不会与法一样处于稳定和静止的状态, 它必定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比如需要的层次和水平不断提升, 新的需要不断产生, 等等。这样, 原来的法与现在的需要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法不能满足人们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 甚至制约或阻碍这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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