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暴露在弹火纷飞的壕沟外

       锋芒本意是刀剑的尖端, 就像人们显露出来的才干。一个人若无锋芒, 那就是立不起来的藤蔓、提不起来的豆腐, 在社会上是不可能行得通和站得住的。所以有锋芒是好事, 是个人立世的前提, 事业成功的基础。但锋芒是把双刃剑, 它可以刺伤别人, 也会刺伤自己, 因此显示自己的锋芒时应该小心谨慎, 平时应将其收敛在剑鞘里。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自视颇高的人, 他们锐气旺盛、锋芒毕露, 处事则不留余地, 待人则咄咄逼人, 有十分的才能与聪慧, 就十二分地表现出来, 结果他们在人生旅途上屡遭波折。

       有一位毕业即分配到某矿务局工作的大学生, 刚来就对单位这也看不惯, 那也看不顺, 未到一个月, 他就给单位领导上了洋洋万言的意见书, 上至单位领导的工作作风与方法, 下至单位职工的福利, 一一列举了现存的弊端, 提出了周详的改进意见。结果怎么样呢? 他被单位掌握实权的领导视为" 自大狂" 乃至" 神经病" , 不仅没有采纳他的意见, 还找理由将他辞退了。两年之内, 他换了四个单位, 而且是一个比一个更不如意, 他牢骚更甚, 意见更多。

       此君作为锋芒毕露者的典型, 在为人处世方面少了一根弦, 以致屡屡在新的人际关系圈子中未能处理好包括上下属关系在内的各种关系, 加上在工作上又不注意讲究策略与方式, 结果不仅妨碍了个人才能的发挥, 还招来了妒忌猜疑和排挤。随着时光的流逝, 这种人往往不是因锋芒毕露而走向成功, 而是极易因屡受挫折而一蹶不振, 以致被逐渐磨去了锋芒, 成为毫无棱角的钝器。

       还有一位王姓朋友, 大学毕业后被分到一家研究所, 从事标准化文献的分类编目工作。他认为自己是学这个专业的, 自以为比原来那些同事懂得多。刚上班时, 领导摆出一副" 请提意见" 的虚心姿态, 这种气度让他受宠若惊。于是没有几天他便提了不少意见, 领导点头称是, 群众也不反驳, 可结果呢? 不但没有一点儿改变, 他反倒成了一个处处惹人嫌的主儿。他空怀壮志, 一年中, 领导竟没给他安排什么具体工作。后来, 一位同情他的" 阿姨" 悄悄对他说:" 我当初也同你一样, 你还是换个单位吧, 在这儿你别

       想出息, 你把所有的人都得罪了。" 于是, 一段时间后, 他调走了。走时, 领导拍着他的肩头, 说:" 太可惜了! 我真不想让你走, 我还准备培养你当我的接班人哪! " 这位朋友至今玩不透" 太可惜" 三个字的意思是什么。想来肯定含有" 不该锋芒毕露乱提意见" 的意思了。

       所以, 有些过失是不可弥补的。虽然人们常说" 吃一堑, 长一智" , "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 但羊都跑光了, 再补不还是晚了点吗?

       锋芒毕露的结果是没给自己留一点退路和余地, 把自己暴露在弹火纷飞的壕沟外, 容易招致明攻和暗算。

       古人说:" 树挪死, 人挪活。" 其中也暗含了人事关系的复杂。换一个新单位, 树立一个新形象, 不再无所顾忌和无所避讳, 定然会别有洞天。

       锋芒毕露者不容易受重用, 是因为人往往容易做到同患难而难以做到共荣华。所以, 在打江山时, 各路豪杰汇聚在一人麾下, 锋芒毕露, 一个比一个有本事, 主子当然需要这批" 人杰" 。但天下己定, 这些虎将功臣不会江郎才尽, 总让皇帝感到威胁。历史上有多少人因此而丢官丧命啊! 所以, 到了一定时候, 一定要掩盖自己的才华, 不要给人一种咄咄逼人的感觉。

       洪应明在《菜根谭》中再三复述的君子不可太露其锋芒的思想, 不难发现其合理之处。" 不可太露其锋芒" , 并不是销蚀锋芒, 而是指人应隐其锋芒, 不要恃才恃权恃财而咄咄逼人。其实, 隐藏锋芒也是一项强化自己的学识、才能和修养的过程, 有利于培养自己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的能力与技巧, 是放弃个人的虚荣心而踏实地走上自己人生辉煌的表现。

       广大人民正义观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判断人们的思想、行为和社会制度的正义性的物质基础, 其中当然包括法律制度。恩格斯曾经指出, 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马克思也曾指出, 从事生产的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至于交易的法律形式- - - 契约, 其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 相一致, 就是正义的; 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 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 奴隶制是非正义的; 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这也就是说, 正义、公正这些概念, 体现了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 是人们的伦理观念, 这些观念始终是一定生产方式的观念形态, 奴隶制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观念, 必然认为奴隶制是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观念, 必然认为奴隶制是非正义的, 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总之, 在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看来, 法所体现的正义, 总是阶级社会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正义, 是统治阶级认为是正义的" 正义" 。

       社会主义法就其本质来看是迄今为止人类最进步的、最正义的社会制度的体现, 是社会主义正义的体现, 是广大人民正义观的体现。为了保证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进步的社会正义,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适用也必须遵循人类法律文化积累的一切诉讼正义原则, 做到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

最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