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演讲才能左右逢源

       即兴演讲是在事先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演讲, 加上时间紧迫, 没有过多的时间思考和斟酌, 成败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临场发挥, 因而难度较大, 于是即兴演讲成为考核演讲家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即兴演讲不出色, 他们无论如何也出不了名。所以在花尽心思研究即兴演讲的过程当中, 演讲家总结出即兴演讲的七字要诀, 那就是快、深、新、精、静、准和情。

       即兴演讲的特点决定了演讲者要在最短的时间内构思演讲内容, 这里最为突出的一个能力就是" 快" 。陆游曾说" :汝果欲学诗, 功夫在诗外。" 指出快速构思要以机智和学识为基础, 需要在演讲之外培养和锻炼敏锐的观察、分析和归纳等各项能力。这样演讲才能左右逢源, 达到预期的效果。

       " 深" 通常是指立意要深, 具体分为认识要深, 挖掘要深, 意义要深, 体会要深, 使听众获得深刻的启迪。要想立意深刻, 具体做法如下:首先, 要寻找自己熟悉的人或事为话题, 因为只有在熟悉的前提下你才有发言权; 其次, 选择符合现实状况和听众感兴趣的话题, 这样才能够调动听众的积极性, 使听众与演讲者产生共鸣并支持和赞同其提出的观点。但是为了符合立意要深的原则, 选择话题的角度要小而集中, 小中见大, 挖掘出最本质的东西, 提升到理论的高度; 短小精悍, 才能不同凡响。

       " 新" 指的是内容新颖和富有新意, 也就是说那些人人想说而又说不出来, 或者未曾领悟的道理; 要说那些观众有所思索, 但又无法明确的问题或观念; 要说那些观众想脱口而出, 但没有找到合适表达语言的心声。如果老生常谈, 说的都是别人早就不知说了多少遍的东西, 就会拉大演讲者和听众的距离, 使听众产生逆反心理, 最后演讲决不会取得成功。

       精

       " 精" 就是说演讲词要简练精辟。恩格斯曾说过" :言简意赅的句子, 一经了解, 就能牢牢记住, 变成口号, 而冗长的论述是绝对做不到这一点的。" 即兴演讲的篇幅和时间不会太长, 所以要求语言精练简洁, 少用长句子和修饰词语。当然, 即兴演讲讲究言简意赅, 并不意味着将所有的长句肢解成短句, 而是要字斟句酌, 剔除所有的废话、空话和大话, 做到言之有理, 一字千金。

       即兴演讲往往是在既严肃又热闹的场合下进行的, 使得演讲者常常处于亢奋状态, 热血沸腾, 情绪激动, 再有就是处于仓促应战的慌乱之中。处于这种环境, 演讲者常常呼吸急促, 思绪紊乱, 所以当务之急就是一个字" 静" 。在生活和工作当中, 很多人都掌握了许多使自己保持镇静的方法, 如深呼吸、喝点水, 或和身边的人开开玩笑。作为演讲者更要熟悉使用自己的镇静法, 避免上台出现惊慌失措等失常举动, 影响即兴演讲的效果。

       即兴演讲没有给演讲者提供充足的时间仔细推敲语言的表达方式去寻找最恰当的词语阐述自己的观点, 更不允许演讲者更改自己所说过的话和观点, 所以" 准确" 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演讲者表达不准确或说错了话, 不仅会遭到听众的嘲笑, 还会使自己下不来台, 很难收场。为了将每句话和每个字说得清楚和准确, 演讲者首先必须使自己保持镇静; 其次要先在脑中将演讲词演练一遍, 最好有打腹稿的习惯, 不妨在卡片上写上提示语或列出小提纲。这样久而久之, 就能做到字字珠玑, 妙语连篇。

       即兴演讲要求演讲者寓理于" 情" , 以情达理, 尽量做到动之以情, 以情感人。演讲者要想获得听众的肯定, 必须用真情打动人心; 要想获得听众思想上的支持, 必须用" 情" 将自己的理念扎根在听众的脑海中。为了和听众在情感上产生交融, 引起听众的共鸣, 演讲者必须用发自肺腑的真情实感去打动和感染听众。在获得与听众情感交流的基础上, 演讲者还要尽可能地把话说得风趣和幽默一些, 以活跃会场的气氛。这样就可以给听众留下良好的印象, 取得圆满的结果。

       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罪犯

       能否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罪犯, 能否把被告当作人来予以理性对待, 能否使罪犯享有许多不可剥夺的法的权利, 如免受酷刑权, 不被刑讯逼供权, 不受侮辱权以及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亲权等, 都是一定法的理性状况的表现。

       法的工具价值的实现是建立在法本身的价值的基础之上的。

       没有法自身的价值, 也就谈不上法的工具价值。法的工具价值就是法作为工具所具有的性能。

       法的确认性价值是法的工具价值的首要表现。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其他价值的工具。它首先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

       法的确认性价值是指法可把一定主体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产生的经济、政治、文化的需要和利益, 通过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 使之得到法律的保障。它通常表现为对现存社会生活中的事实关系中的习惯加以法律确认, 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从而使事实关系成为法律关系。

       法的确认价值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对经济基础的确认。经济基础和经济制度是统治的基础。任何阶级统治都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立足之地。统治阶级要使自己的统治得以建立和维持, 必须建立和拥有自己的经济基础; 要使自己的统治得以巩固和发展, 必须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法正是统治阶级用以承担如此重任, 满足如此需要的最重要的工具。确认、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历来就是统治阶级或明或暗地认定的法的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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